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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浏览数量: 99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2-05-24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梯检测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检测的含义

本规则所称检测,是指通过检查、测试等手段确认电梯质量安全状况的活动。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各类电梯(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除外)的检测工作。


2一般要求

2.1检测人员

 从事电梯检测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依法应具有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2.2检测周期

(1)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投入使用15年以内的电梯,在检验以外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2)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投入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每年检测1次。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之前1个月完成检测工作。

(3)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测。

2.3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

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当根据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时间、故障和事故情况,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等)、电梯现场观察情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和生产单位的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进行确定和调整,且不得少于本规则附录A~C设定的项目和内容。

2.4检测方法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作业指导文件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通常情况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检测方法:

(1)优先采用法规规定的检测方法;

(2)法规没有规定或者不适用于受检电梯的,可以采用标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单位通过研究、论证自行规定的检测方法。

2.5现场检测条件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测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检测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以实施现场检测:

(⑴)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2)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3)对非检测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测的警示牌。

2.6检测仪器设备

现场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当确认检测用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状态良好,并且在检定或者校准的有效期内。

2.7现场检测安全

检测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示的和检测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

2.8实施现场检测

检测现场应当提供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检验或者检测报告以及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

如果继续检测可能造成危险或者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测人员应当中止检测,并书面说明原因。

2.9检测记录

检测人员应当采用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检测记录格式,记录相关信息和检测情况。检测记录应当包含附录D所列的内容。

2.10 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按照附录E的要求,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采用张贴纸质文本的方式进行公示时,该文本上应当有使用单位的公章,并且在公示期内出现被撕毁、覆盖或者污损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再次张贴。

对于《告知书》上列出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且予以公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11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格式见附录F。

2.12检测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将《告知书》(见第2.10条)和检测报告(见第2.11条)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

3附则

3.1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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